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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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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如果收到法院或地檢署的證人傳票,但不想到庭作證,會有什麼後果?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0-08-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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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人收到法院或檢察署的傳喚而無正當理由(如重病不能行動、天災地變、交通中斷)時,有到場作證的義務。對無正當理由不到場者,得處新台幣3萬元以下之罰鍰,並可以將證人強制拘提到場,也可以連續處罰。 (刑事訴訟法第178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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