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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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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與社會勞動人有關的問題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2-02-17
  • 資料點閱次數:5222

Q:誰可以參加「社會勞動制度」?
◆符合法定條件:限於刑罰輕微之案件,包括受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者,或罰金刑案件須其宣告刑為六月以下有期徒刑併科之罰金,且罰金易服勞役期間一年以下者。
◆須當事人有意願易服社會勞動,並親自提出聲請;無意願易服社會勞動者,不會強迫其提供勞動服務,避免執行效果不佳。
◆無「因身心健康之關係,執行顯有困難」,或「確因不執行所宣告之刑,難收矯正之效或難以維持法秩序」等情形。
(1)所謂「因身心健康之關係,執行顯有困難」指
a、罹患結核病,尚未治癒者。
b、不能自理生活者。
c、有身心疾病或障礙、年老、體衰或健康狀態不佳,致難以勝任勞動或服務者。
d、未檢附體檢表,且難以判斷其身心健康狀況者。(檢察機關辦理易服社會勞動作業要點第5點第6款、第7款)
(2)所謂「不執行所宣告之刑,難收矯正之效或難以維持法秩序」指
a、犯以上且每犯皆因故意犯罪而受有期徒刑宣告之累犯。
b、因故意犯罪而受逾六月有期徒刑之宣告,執行完畢或赦免後,五年以內故意再犯本案而受有期徒刑之宣告者。
c、因故意犯罪於假釋中,故意再犯本案而受有期徒刑之宣告者。
d、犯以上施用毒品者。
e、罪併罰,有四罪以上因故意犯罪而受有期徒刑之宣告者。
f、經通緝或拘提到案者。
g、因有逃亡或反覆實施犯罪之虞而於執行時仍在押者,或另犯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而於執行時仍在押者。
h、前經准許易服社會勞動,嗣無正當理由不履行或履行期間屆滿仍未履行完畢,致執行原宣告之徒刑或拘役者。
i、前經緩刑或緩起訴處分附帶命提供義務勞務,未依規定履行義務勞務而被撤銷緩刑或緩起訴處分確定者。
j、有不執行所宣告之刑,難收矯正之效或難以維持法秩序之其他事由者。(檢察機關辦理易服社會勞動作業要點第5點第8款、第9款)

Q:聲請易服社會勞動,需要準備那些資料?
(1)、易服社會勞動聲請須知及聲請書。
(2)、易服社會勞動聲請人基本資料表與切結書。
(3)、履行社會勞動應行注意及遵守事項與切結書。
(4)、非在監院所收容者之聲請者,應檢具肺結核之檢查文件(胸部X光或痰塗片檢查);在監院所收容之聲請者,應檢具該監院所衛生科出具之文件證明聲請者是否為列管之結核病患者。
(5)、其他文件資料:體檢表、身心障礙手冊、重大傷病卡、意外險以外之保險證明文件、學歷證明文件、技職證照證明文件等。
(6)、易服社會勞動相關之聲請表格,可由本署網頁易服社會勞動專區網頁下載相關文件。

Q:聲請易服社會勞動,未經准許,應如何處理?(刑法第41條)
(1) 如屬得易科罰金之案件,可聲請易科罰金。
(2) 如屬罰金刑之案件,可逕繳納罰金。
(3) 若未聲請易科罰金、未繳納罰金者或屬於不得易科罰金之案件,即須入監服刑。

Q:易服社會勞動執行一段時間後,是否可轉繳易科罰金或罰金?
依檢察機關辦理易服社會勞動作業要點第12點規定,得易科罰金及罰金案件之社會勞動人履行部分社會勞動後如欲轉繳易科罰金或罰金,必須於履行期限內向觀護佐理員陳明聲請易科罰金或繳納罰金,並由觀護佐理員向其所屬執行機構確認累積工作時數,由觀護人檢具相關文件填報結案,重新送分案,再由執行科傳喚聲請人到案辦理,經檢察官核准易科罰金繳清後即可結案,惟應一次完納,不得分期。不得易科罰金案件,若無正當理由不履行或履行期間屆滿仍未履行完畢者,則應入監執行原宣告之刑。

Q:聲請後就可以做社會勞動,不必入獄嗎?
◆必須經檢察官訊問篩選後,由檢察官斟酌裁量是否准許易服社會勞動。
◆若聲請人有「因身心健康之關係,執行顯有困難者,或卻因不執行所宣告之刑,難收矯正之效或難以維持法秩序」之情形,檢察官得不予准許。
◆認定標準,已具體規定在「檢查機關辦理易服社會勞動作業要點」中。

Q:執行機關(構)可以事先要求社會勞動人之條件?
◆執行機關(構)可以事先表示其勞動方案所需要的人力條件,例如公園涼亭、小橋或地磚的搭建與鋪設,可能需要到場人力,有木工、水泥工或油漆工的職業背景或經驗。
◆地檢署儘可能於社會勞動人力中挑選具專長者進行媒介,但實際人力調配需視聲請情況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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